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补充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区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2020〕3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更好地推动政策兑现落实,现对《实施意见》中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如下:
一、第一条第 1 款中“注册登记”明确: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在我区实现纳统纳税。
二、第一条第 2 款“产业范畴”扩大增加:围绕我区纺织、钢铁两大支柱产业,突出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等方面。
三、第一条第 3 款“认定办法”中补充明确:
1.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群体,允许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运营企业;
2.引入金融服务,以供应链方式,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和服务的运营企业;
3.获得省级以上交通部门审批的,具备开展网络运输业务资质的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三种类型均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四、第二条第 1 款补充明确:新引进交通运输平台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
1.交通运输平台企业年纳统额 1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 8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的奖励。
2.交通运输平台企业年纳统额 5 亿元(含)以上,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 9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的奖励。
五、第二条第 2 款补充明确:存量交通运输平台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注册):
1.交通运输平台企业年纳统额 1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 8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的奖励。
2.交通运输平台企业年纳统额 5 亿元(含)以上,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 90%的奖励,其中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的奖励。
六、第二条第 3 款补充明确:交通运输平台企业年纳统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以上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 1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年纳统额首次达到 30 亿元以上,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享受了市级财政奖励的,区级不再给予奖励。
七、第二条第 1 款中“支持引进一批平台企业(2020 年 1 月1 日以后注册)”明确:“该平台企业在本《实施意见》二年执行期间内,均按照《实施意见》第二条第 1 款的奖励标准兑现地方
各项收益奖励,不计算增量。”
八、第二条第 2 款中“对已落地的项目,以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明确:“已落地的项目,指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注册的企业,在本《实施意见》二年执行期间内,均以 2019 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
九、第三条第 1 款中“认定方式”补充明确:“选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以多数专家同意即视为通过。”
十、第四条“其他事项”补充明确:
1.2019 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基数,是指按照企业 2019 年度每月缴纳税费实际入库(净入库)为计算依据,当单月缴纳税费出现负数时,则单月缴纳税费基数以 0 计算。
2.给予其区级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留成增量部分)80%、90%的奖励,是指在达到符合奖励 80%地方收益的条件时,当月申请兑现当年度累计月份的地方收益奖励,之后每月申请兑现
当月的地方收益奖励;在达到符合奖励 90%地方收益的条件时,申请兑现当月的地方收益奖励,并对之前已经奖励 80%部分的地方收益,存在 10%的奖励差额,予以补充奖励。
3.增值税等税费实行每月兑现。平台企业的年度纳统额在本《实施意见》二年执行期间内保持正增长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兑现,否则不予返还。
4.服务业类型的平台企业,可参照《实施意见》的奖励政策执行。
5.本补充规定有效期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