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16日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ofd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正式发布——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上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下一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