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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与“三新”应用推广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1 作者:- 来源:- 31 0
闽海渔〔2025〕31号

为持续强化海洋产业创新发展的科技支撑,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福建省落实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福建省海洋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推广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构建我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集中力量高起点、高标准开展协同攻关、培育创新主体、搭建科创平台、助推成果转化,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发展海洋与渔业新质生产力,塑造产业发展新优势。

二、实施内容

()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1.支持内容

实施海洋与渔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应用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

(1)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围绕水产种业、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渔业装备、海洋信息、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深海开发等海洋与渔业重点领域,聚焦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以及行业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设置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2)应用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聚焦海洋与渔业重点领域,突出行业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

2.补助对象

(1)重点研发计划的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其他类型事业单位以及在福建省内注册的行业企业。

(2)应用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福建省内高校院所、其他类型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科创平台依托单位,开展相关领域技术攻关

3.补助标准

(1)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对属于前沿学科应用基础、重大应急需求或涉及社会民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项目补助比例,每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2)应用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子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万元。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海洋与渔业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转化。

2.补助对象

(1)承接《海洋与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推介目录》(以下简称《推介目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在闽应用及转化的福建省内注册企业。

(2)2024年以来由福建省内科研团队牵头开发、获评国家省级渔业重大引领性技术、主推技术的完成单位。

(3)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应用新场景的申报单位。

3.补助标准

(1)“三新”成果应用转化项目:对《推介目录》中的新技术在我省应用及转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首家应用《推介目录》中首台()海洋渔业类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购买单价的15%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国家级、省级渔业主推技术:《推介目录》中获评国家级渔业重大引领性技术、主推技术的,每项技术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省级渔业主推技术的,每项技术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同时获批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先获评为省级、后又获评为国家级主推技术的,补齐差额 30 万元。

(3)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应用新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新场景,对每个新场景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一次性给予5-30万元的奖补,同时纳入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建设(展示、推广)内容和《推介目录》。

三、管理流程

()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并公开资金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相关内容,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其中,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模式实施,应用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采取“公开择优”模式实施。

2.立项评审。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计划补助资金。获得补助的项目,应当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书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单位共同签订。

3.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 70%,通过“里程碑”节点考核后拨付第二期补助资金;未通过“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并视情况清算收回已拨付资金,清算资金未退回财政前,将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资格。

4.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组重新确定验收结论。对最终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项目,分别停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申报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资格1年和2;最终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分别停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申报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资格3年和5

5.清算补助资金。验收时,根据项目实际总投资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实际总投资达到或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追加补助资金;实际总投资未达到计划总投资的,等比例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管理流程

1.成果遴选。省海洋与渔业局面向省内外征集对海洋产业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应用新场景,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确定拟重点推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发布《海洋与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推介目录》。

2.事项申报。拟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总平台应用新场景除外),应先向注册地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备。申报主体为福建省属及以上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3.事项核验。《推介目录》中新技术应用转化项目完工或首台()设备新产品投入生产后,申报主体提请批复立项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工程及投资等规模,确定申报奖补资金额度。

4.资金拨付。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上一年度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的奖补资金需求,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申报补助资金需求;主推技术申报主体为福建省属及以上事业单位的,以及一体化大融合“海上福建”应用新场景的奖补资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资金需求。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相关资金需求,结合资金绩效落实情况和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相关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做好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初审、推荐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的备案、监管、核验、补助资金申报核发等工作。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管理评估工作。

()强化过程管理。项目单位要制定合理的实施计划,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内,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考核目标、相关任务及项目负责人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向原批复立项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确保资金落实到项目。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无关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果。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强化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配合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改进政策的参考依据。

()强化监督问效。项目申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与“三新”应用推广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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