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扶持政策暂行意见(修订)》已经区委2020年第40次常委会会议、区政府2020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扶
持政策暂行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支持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地区和福清、闽侯、连江、闽清等县(市)做法,结合长乐实际,现制定以下暂行意见:
一、本暂行意见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是指在我区范围依法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机关等备案从事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简单加工企业)。
二、为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发展,培植壮大税源,现对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等税费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以实际入库税收为准),按纳税贡献度,实行分级奖补:对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85%给予补助;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90%给予补助;对年度纳税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95%给予补助。
三、奖励补助实行按月兑现,每月先行按照当月实际纳税额85%予以兑现,年终累计达到相应奖补条件比例后,并对之前存在的5%或10%的补助差额,予以一次性补充奖励到位。
四、上述补助由相关企业按月提出申请,列出相关各类税收缴纳清单并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经区税务局确认开具缴税证明,报区商务局审核汇总并上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按照规定程序兑现给企业。
五、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按其税收归属,由区本级与各有关乡镇(街道)按照长乐区乡镇(街道)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乡镇(街道)财政应负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局在年度决算中进行结算。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款,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形成的税后利润专项用于发展生产。
七、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八、本暂行意见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