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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9 作者:- 来源:- 17 0

闽交〔2025〕7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经发局,厦门港口局,福建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各下属单位:

  为推动建立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机制,保障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细则》)、《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等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对象

  福建省各船籍港登记,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营运船舶。

  二、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请补贴项目的船舶营运信息、补贴资金规模等,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统筹做好报废更新船舶摸排、信息台账建立、企业项目申报指导、拆解引导和监管等,及补贴资金安排和实施效果跟踪、定期抽查、项目储备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做好项目申报、入库等工作;组织审核申请补贴项目的资金规模、资金重复申报、申请人信用等信息,组织编制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按程序做好材料逐级报送、项目库推送等工作;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审核动态跟踪、批复情况推送等工作。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按要求做好台账建立、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核查及注销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摸排、信息台账建立、企业项目申报指导、拆解引导和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协调拆解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四)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核查所检验船舶的船舶类型、建造完工日期、总吨等船舶检验信息,以及新建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是否符合《细则》规定。

  三、组织实施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包括船舶拆解项目、船舶新建项目两类,补贴资金申请流程分别如下:

  (一)船舶拆解项目

  补贴资金申请包括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清单下达、拆船现场监管及证书注销、资金申报审核、资金发放5个环节,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审核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详见附件1),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材料,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是组织审核申报补贴项目的船舶营运信息、补贴资金规模等,重点核查多头申报、不得申报等情况,并将项目申请材料推送至同级发改、海事、船检等部门审核。

  三是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并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通过的清单反馈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收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重点核查多头申报、不得申报等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是按照补贴实施工作安排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初审意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备案、入库等工作,并将入库项目具体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会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时限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收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审核船舶类型、建造完工日期、总吨等船舶检验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汇总审核各地市报送的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二是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

  三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推送。

  2.项目清单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推送的批复同意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明细,及时通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推送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项目批复情况,通知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开展船舶拆解工作。

  3.拆船现场监管及证书注销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监督,组织做好相关证书查验核销、实船验证等工作。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船舶,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拆解地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

  二是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分别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详见附件2)中。

  三是船舶拆解完工后,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4.资金申报审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船舶拆解完工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补充填写《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相关内容,并补充提供《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二是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签署“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签署“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并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资金发放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接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材料、提交《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是做好相关档案留存工作。

  (二)船舶新建项目

  补贴资金申请包括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清单下达、资金申报审核、资金发放4个环节,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审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详见附件3),提供新建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同时提供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是组织审核申报补贴项目的船舶营运信息、补贴资金规模等,重点核查多头申报、不得申报等情况,并将新建船舶项目申请材料推送至同级发改、海事、船检等部门。

  三是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并向申请人反馈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通过的清单反馈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收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做好项目审核工作,重点核查多头申报、不得申报等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是按照补贴实施工作安排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初审意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备案、入库等工作,并将入库项目具体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会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时限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收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所有人与对应拆解的船舶所有人是否一致;船检机构审核新建船舶的船舶类型、安放龙骨日期、总吨等船舶检验信息,以及新建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主推进动力是否符合《细则》规定,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汇总审核各地市报送的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二是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

  三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推送。

  2.项目清单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推送的批复同意项目清单及补贴资金明细,及时通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推送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项目批复情况。

  3.资金申报审核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签署“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签署“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并反馈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资金发放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接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材料、提交《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是做好相关档案留存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要建立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统筹抓好项目申报组织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证书核查和现场监管等各项任务。要建立完善项目备选库,统筹做好项目储备和滚动管理、企业指导和服务、实施进度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并“一船一档”做好建档留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要充分利用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完整准确传导促消费、扩生产的强烈信号,积极回应关切,促进相关政策直达企业和消费。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

   2.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


附件下载

(正文下载)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pdf附件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docx附件2: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docx附件3: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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